一、存在的题目及原因。
《药品治理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职员只有要求每年进行一
次健康检查。但违反规定却没有具体行政处罚的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gmp、gsp的跟踪检查,相对来说对《药品治理法》51条的执行还是比较到位,题目出在医疗机构药品从业职员,医疗机构有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尤其是乡镇以下医疗机构量大面广,有相当一部份属于个体性质,对健康检查规定熟悉不足,参加体检不自觉、不主动,要等待通知。体检组织由药监部分书面通知到乡镇一级卫生院,并委托乡镇卫生院通知所属的卫生所、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参加体检。但仍存在着不少题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未做好体检组织工作,没有按规定要求通知基层医疗机构,致使药品从业职员成批未参加体检。二是卫生室个体诊所职员少,个别医疗机构仅有一名医务职员,工作脱不开身未参加体检。三是有少数医疗机构以为年年体检没什么必要,而不参加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