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法律制裁。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请看以下内容: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xxxx”、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
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