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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加盟合同

[类别:餐饮合同] [更新:05-02 11:01:38] [浏览:6663 次]

5.2 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 乙方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其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5.4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标志。

5.6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由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六、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 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 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 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 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及其他服务人员,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商标使用

   8.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 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 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或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九、保密

   9.1 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 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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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甲方。

    

 

  十一、违约与处罚

  

   11.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 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 1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 2 )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 3 )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 4 )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 5 )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 6 )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 7 )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十二、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之一自动终止:

  

  ( 1 )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 2 )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 3 )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 4 )乙方解散。

  

   12.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 1 )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 2 )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 3 )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 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十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 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五、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200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十七、附则

  

   17.1 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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