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对全年的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和纳税调整。现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举例分析如下:
江西省盈利国有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职工人数为2500人,2008年初职工福利费无余额,2008年按每人600元的标准,支出了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各150万元。经该公司薪酬委员会审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1000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11000万元;当年发生职工福利费1500万元,含在该科目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200万元(其中,福利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20万元)。
一、工资薪金支付要合理
1、建立并实行合理工资薪金制度。(国税函[2009] 3号)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甲公司完全符合上述原则,为此,该公司的工资薪金发放较为合理。
2、工资薪金总额范围明确且符合规定。(国税函[2009] 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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