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新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 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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