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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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载简介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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