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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_(doc 多页)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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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_(doc 多页)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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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_(doc 多页)》下载简介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31日予以公布。

    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这个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简单规定,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加强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最高法院于2007年2月正式启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通过归纳、总结,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者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为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接下来一个案列吧!


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

    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
  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
   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当我们做出来以后,我个人感觉时效制度这个项目分配给民二庭做有更大的优势。我们接受这个任务之后,从2007年2月份开始启动这项工作,整个司法解释历时一年半,去年8月份出台,从试用情况和学者、法界人士对它的关注情况来看,觉得内容规定的比较合理。

    我先简单谈谈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是实质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一个根本的立法目的。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要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边界,应该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进行利益的衡量,不能通过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一个规矩,随意否定权利人的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者因为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等诉讼时效的障碍制度,规定中止、中断的目的是合法准确的计算。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基于公平的原则,对各方权利进行衡量,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的解释,体现在第一条,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由于时效中止中断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适用中止中断制度时候,如果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解释的情况下,我们本着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基点,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另外一方面,在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同时,我们也对最高法院既往一系列涉及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给予了补充或者修正,对于个案的解释,我们进行了扩大化,由个案推广到整个案件当中作为一个通用原则,广泛适用。
    在座的绝大部分都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我逐条解释一些重要条文,解释之前跟大家强调一点,在谈诉讼时效制度之前,跟民法上几个相关的制度要进行区别,一个是与起诉期间的区别,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期间,是对诉权限制期间;第二与除斥期间要有所区别;第三与权利时效之间的区别,这个也好理解,司法解释一共24条,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总则、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力等几方面。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时效制度总则的规定,第一条是整个解释当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当时花费精力非常大,内容变动比较大的条款。这一条的内容主要是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到哪些权利呢?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届满,义务人提出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这一条对当事人权利影响非常大,在司法实务当中又是非常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只是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了民事权利规定,但是民事权利有众多,究竟哪些权利应该受到时效制度的影响,肯定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不是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呢?也不是的。哪些请求权适用、哪些请求权不适用,学界和我们在制订司法解释过程中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论。诉讼时效的目的,一个是惩罚,另外一个是避免证据灭失,节约诉讼成本。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特征有这样几点:第一是具有特定的权利人与义务人。权利人权利的行使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这也是请求权一个基本特点.第二是客体要为财产性权利。第三是不应该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上的权利以作用方式为标准,有支配权,支配权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比如最典型的物权。另外一种请求权,最典型特征就是需要得到他人的协助,最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另外一个权利抗辩权,具有被动性,是对抗请求权的。还有一种权利叫形成权,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撤销权。在这四项权利当中,我们认为只有请求权符合上述特征,跟学界现在的通说是相吻合的。我们对于请求权的理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请求权仅对相对人一定权利的请求,我们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所体现的是广义上的理解,不仅仅是对特定的人,如果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方请求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我们认为也包括在请求权含义里,后边的条文里有体现,有权解决纠纷的机关、社会组织等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的,也认为是我们这个解释所包含的请求权。民法的请求权根据基础权利不同还有分类,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等,因为请求权性质的不同,是否都适用诉讼时效呢?也不一定,不同的请求权里,规定也不相同,根据理论界的通说,我们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这就是第一条。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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