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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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载简介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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