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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17:26] [浏览:6219 次]

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提要: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通知”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收费相关内容

资料 来自 www.liushuye.com

  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做好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校各项收费在学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工作依据

  严格执行《XX市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条件、法规,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规范程序

  严格按规范程序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贯彻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对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并公示。

  (五)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通知”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收费相关内容。

  (六)自觉按受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对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

  (七)每学期对教育收费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和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6.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7.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8.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生的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5.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6.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五)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责任:

  1.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津贴或挥霍浪费的;

  2.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3.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4.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材料的;

  5.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6.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7.其它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责任人可按照以下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调离相关岗位等组织处理。

  (七)责任追究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八)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等程序进行申诉。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XX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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