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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类别:信函] [更新:05-03 22:20:02] [浏览:6776 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提要:反诉被告收到《办证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资料给反诉原告。反诉原告遂又于2011年8月27日发出《履约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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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反诉原告: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地址: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XX,身份证号XX。

  反诉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所签订的阳光明居(X栋X单元X)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2、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所占用的深圳市XX区阳光明居X栋X单元XX房屋;

  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38104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居花园X座X房屋的买卖认购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190520元(注:币种下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在签署本认购合同后3日内到反诉原告指定银行XX银行XX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1日内交付总购房款的30%即360520元作为首期款,剩余房款830000元应由反诉被告于3日内向该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到开发商初始登记办理完,反诉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其通过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给反诉原告)。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到上述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同时付清首期款或全部楼款。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如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前往上述银行办理前述手续,以及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内容为反诉被告全权委托反诉原告指定人员张骏为其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领取其房地产证,代缴税费,办理其房产证抵押贷款手续,收取抵押贷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付上述房屋订金、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有关购买该物业之项目契约之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及其它一切有关买方之费用及税项,概由买方支付。第8项约定反诉被告同意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双方按约定过户价格缴税,其中由反诉被告支付的税费有: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契税、公证费、查证费、贴花税、交易费及其他、抵押登记费,且其须于签署房地产买卖认购合同时交付,同时反诉被告还承诺:如果其办理过户手续时不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由此产生的买卖双方税费全部由其承担。

  双方在所签上述合同的第三条第2项中反诉原告承诺反诉被告:在反诉被告收到房屋使用权开始起9个月内负责办理其房产证过户手续,如果9个月到期,由于开发商或反诉原告原因,不能办理反诉被告房产证过户手续,反诉被告可向反诉原告书面申请退房,反诉原告承诺在收到反诉被告书面申请退房10日内退还其所付房款及办证税费,反诉被告承诺其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该条第三项约定,如果开发商初始登记完成,反诉原告已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反诉被告3日内办理房产证过户及抵押手续,由于反诉被告原因在规定时间3日内(节假日除外),不去办理反诉被告名下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手续,反诉原告到期有权收回上述房屋转让他人,反诉被告所交房款归反诉原告所有,反诉被告无条件搬出,其入伙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反诉被告承担。在该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双方特别约定此物业如产生行政处罚的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

  上述合同签署后,反诉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反诉原告只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和公证费、副本费360元。反诉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将合同项下房屋交付反诉被告使用(详见反诉被告提交的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明居管理处证明)。根据当时银行规定的二手房买卖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即可购买,反诉被告须支付首期款30%即360520元才有资格入住涉案房屋,但是反诉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首期款就要求入住,一直拖欠反诉原告首期房款未付。反诉原告根据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于2010年9月12日下午5:30到反诉被告的住处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号送达了一份《通知函》,通知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已经无能力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如果反诉被告不愿意购买上述房屋,在2010年9月30日前来反诉原告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房手续,反诉原告在合同解除10日内,退还反诉被告首期款,收回上述房屋;反诉被告应付清房屋使用期间的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使用期间装修费自理。如果反诉被告愿意承担房产证无法办理的风险,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至反诉原告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告知反诉被告:根据2010年9月银行的新规定,二手房买卖,第一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已经支付30%房款的,须支付剩余的70%购房款,待付清购房款后可以继续使用上述房屋。如不能一次付清购房款,反诉原告会请求建设银行审核反诉被告的贷款资格,银行确认为第一套房合格贷款人,除已支付的30%房款外,其余房款反诉原告将按现在银行一套房贷款利率年息5.945%借款给反诉被告。第二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需支付50%,银行贷款50%,如反诉被告经银行确认为第二套房合格贷款人,则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补齐50%首期款。鉴于反诉被告属于第二套房以上,需要付清全款,反诉原告一直电话通知反诉被告,向其催收首期房款欠款60520元及交齐剩余购房款未果。反诉被告从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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