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号建议书
夜间工作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0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夜间工作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九0年夜间工作公约的补充,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称之为一九九0年夜间工作建议书。
一、总则
1.就本建议书而言:
(a)“夜间工作”一词系指须经主管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在不少于七个连续小时,其中包括午夜至上午五时期间内从事的一切工作;
(b)“夜间工人”一词系指其工作需在超过规定限度的大量夜间工作小时内时行的工资劳动者。此种限度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确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
2.本建议书适用于除受雇于农业、饲养业、渔业、海上运输业和内河航运业以外的所有工资劳动者。
3.(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得通过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决定、这些手段的综合使用、或适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其他形式加以贯彻。在未能通过其他手段生效时,应通过法律或条例加以贯彻。
(2)在本建议书各项规定通过法律或条例加以贯彻的情况下,应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事先协商。
二、工作和休息时间
4.(1)夜间工人的正常工时在他们从事夜间工作的每二十四小时期间应不超过八小时,除非其工作包含大量仅仅是在现场停留或准备开始工作的时间,或其他工作安排对不同工作时间给工人以至少同等保护,或特殊例外由集体协议认可,或在不能由集体协议认可时可由主管当局认可的情况下。
(2)夜间工人的正常工时一般平均应少于,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有关活动部门或企业中日间按照同样要求从事同样工作的工人在正常工时。
(3)夜间工人在减少正常周工时和增加带酬假日的一般措施方面,应至少与其他工人在同等程度上受益。
5.(1)工作的组织方式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人在含有夜间工作的每日工时前后加班加点。
(2)在有特殊危害或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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