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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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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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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05-02 20: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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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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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下载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条本条例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到交通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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