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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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下载简介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6年7月31日交通部交公安发[1996]70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港口交通秩序保障港口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流动机械车包括:轮式吊车、叉车、拖盘车及其它轮式机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港口
第五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交通法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条例》、其他交通法规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口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港口公安交通警察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 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港口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港口道路名称的确定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 港口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标GB567-86)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主干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建设单位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港口公安机关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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