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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28:50] [浏览:6393 次]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提要: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源自 方案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的一体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四条  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五条  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除按本制度的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八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九条  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邮寄、邮汇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第十条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农民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用途等严格审批后,交财务经理签字,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付款手续。

  (一)部门负责人是指各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经理、副经理)。如负责人外出不在公司驻地时,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临时负责人审批,在外出前,应将指定的临时负责人通报财务部。

  (二)财务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七条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六)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七)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八)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过公司总部规定的货币资金限额保留货币资金。

  第三章  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适当简化工程报帐手续,保证工程建设用资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处申请,报经财务经理批准,可以使用定额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的金额由分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定额成本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定额成本的10%。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经工程处处长核准后,由财务经理根据项目大小、工地远近等实际情况批准,在中途交回报销凭证时,财务部予以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只允许用于工程辅助材料购置、小额赔偿、工程招待等支出,具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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