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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16:03] [浏览:6894 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 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 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 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项目建议书 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 日 即历法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2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
1.1.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 监理单位的义务
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 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 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理人员
2.4.1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 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 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 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

www.liushuye.com 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 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 业主的义务
3.1 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 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 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 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 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 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 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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