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 立案管理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 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
(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
(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
(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 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
(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