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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医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6:25] [浏览:6737 次]

第三医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提要:候诊室、诊疗室、病房、食堂、阅览室、会议室、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由医院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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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医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

  医院总务科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医院各病区、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禁烟场所)

  在医院院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候诊室、诊疗室、病房、食堂、阅览室、会议室、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由医院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社会宣传)

  各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自身管理)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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