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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民医院探访慰问制度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0:12] [浏览:6961 次]

第四人民医院探访慰问制度提要:正科(含科护士长)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慰问对象由院领导或工会主席按每人300元标准前往探视;副科(含科副护士长)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由工会副主席或工会委员按200元标准负责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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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人民医院探访慰问制度

  为体现医院领导和工会组织对全体会员、职工及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医院的实际,参照现有的标准和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一、慰问对象

  1.患病住院的本院工会会员、职工、离退休人员及长期有病在家且行动不便的上述人员;

  2.本院工会会员、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其家属也属慰问对象;

  3.因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工会会员、职工、离退休人员。

  二、慰问标准和人员安排

  正科(含科护士长)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慰问对象由院领导或工会主席按每人300元标准前往探视;副科(含科副护士长)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由工会副主席或工会委员按200元标准负责探视。

  三、慰问办法

  1.患病住在本院病房的慰问对象,按职级标准由慰问人员在探视时直接发给慰问金。

  2.住院在外或患病在家的慰问对象,按职级标准由慰问人员购买水果食品等上门慰问。

  3.本院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家住本市城区范围的,由慰问人员按职级标准领取奠仪款(含花圈款)前往家中探望;并征询家属意见,帮助解决交通工具,慰问人员同时参加其亲属的遗体告别会;家住城区外人员,只发奠仪款,一般不派员慰问和参加遗体告别会。

  4.因病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由工会领导共同研究,视情给予适当的疾病困难补助。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XX市第四人民医院

  工会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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