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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4:21] [浏览:6166 次]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提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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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z省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条、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五条、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第八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将学校的资金转移到校外建立帐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财产、房地产等向外出租、转让、投资,禁止私自将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向外界泄露盗卖。

  第十二条、在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提职晋升、干部选拔、人事调动、课题申报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文件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

  第十四条、要自觉按照规定使用公车。凡私人用车应自觉按规定自付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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