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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4:00] [浏览:6434 次]

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提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要求获得学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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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学院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师生员工普遍关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学院信息。实施信息公开与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相结合,与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成立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院内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三)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

  (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

  (八)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保护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

  (一)学院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

  (二)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三)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

  (四)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五)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岗位要求及招聘结果;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首页(校园新闻、通知、公示)、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各处室系(部)网页、新闻发布会、宣传公示栏、院报、院广播站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责范围由各各处室系(部)归口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要求获得学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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