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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医用耗材、化学试剂使用规定

[类别:仓库管理] [更新:05-02 11:28:09] [浏览:6232 次]

附属医院医用耗材、化学试剂使用规定提要:原已在临床使用,但未参加本年度集中招标采购、或参加但未中标产品,不能继续在本院使用。如果确实需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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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医院医用耗材、化学试剂使用规定

  各临床医技科室:

  20**年度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已结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E市政府采购处通知要求,即本市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中标目录中的产品。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1、从本年度起,采购中心将按市政府采购处的要求采购“目录”产品,不在年度“目录”中的产品将停止在本院使用;化学试剂在随后的集中招标结束后参照执行。

  2、新产品(指已获得SFDA认证)需要进入临床使用的,请使用科室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再向市政府采购处申请,获批准后可以采购使用。

  3、原已在临床使用,但未参加本年度集中招标采购、或参加但未中标产品,不能继续在本院使用。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请使用科室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采购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采购处提出申请,如能获批准补入目录方可使用。

  4、涉及临床研究的项目,必须取得科教处和医务处的同意和备案,然后报采购中心。

  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厂商商谈医用耗材事宜,并不得使用采购中心管理以外的医用耗材。

  6、实验室用于研究目的、研究生课题使用化学试剂,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订购试剂,但必须有所在科室主任、研究生导师签字和科教处批准放可报采购中心核准报销。

  7、所有在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请保留样本并及时与采供中心联系。

  8、今年国家将出台“医疗机械不良事件上报和再评价”的法令,自本通知之日起,临床出现的涉及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即指:合格产品正常使用中出现意料之外的结果,如内固定材料断裂事件等,请相关科室及时通知采供中心,以便上报。

  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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