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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类别:合同]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578 次]

  (a)承包人按照第44条规定可延长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遭受这种障碍或条件而可能造成的费用金额。该费用金额应加到合同价格上。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做上述决定时,应该考虑工程师为此可能发给承包人的指令,并应考虑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已经采取的被工程师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复工程内任何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对涉及或有关工程的任何事件(无论这些事件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所作的指令。承包人应只从工程师或者按照第2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格式和详细程度均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便工程师审定同意。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以备工程师查阅。

  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第14.1款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拟定一份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表明其对工程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证在竣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现金流动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通估算表,以备工程师查阅。其后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供修订的季度现金流通估算表,承包人必须满足工程师的这一要求。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或向其提供的总说明或现金流动估算,并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不解除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在工程实施期间以及其后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使承包人正确地
  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该批准可随时撤回)有资格的授权代表,必须用其全部时间进行本工程的监督,此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该撤回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应尽快地将该代表调离本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代表担任本工程的任何职务,并同时委派另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进行正确的工程监督的工长和领工。
  (b)为了保证承包人正确而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非熟练工人。

  工程师有权反对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师认为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认为在现场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而且上述人员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从事本工程工作。任何上述从本工程撤掉的人员,应尽快更换成称职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

  放样
  17.1承包人应;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工作;
  (b)根据上述基准,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轴线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c)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仪器、机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进展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方面出现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差错,直到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些差错是由于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雇主一份副本。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任何轴线,或标高的核查,决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该仔细保护和保持一切水准点、龙门桩、测桩和工程放样用的其他标志。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样或进行勘探开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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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可靠和环境保护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取得现场工作权利的人员的安全,使现场(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雇主占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员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本工程,或为了保障公众与他人的安全和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当工程师或任何合法的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和维护全部照明、护栅、围栏、警告牌及看守;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人身的伤害或公众或他人财产的伤害或妨碍。

  雇主的责任
  19.2如果雇主按照第31条的规定,自行雇用工人在现场工作,则雇主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该:
  (a)充分关注所有授权在现场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以及
  (b)使现场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对这些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按照第31条规定,雇主可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人,则雇主应同样要求在现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险。

  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整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设备,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给雇主。但是:
  (a)如果工程师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工程区段或部分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以及
  (b)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和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将该未完成工程完工为止。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内的材料或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款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坏,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和使工程师满意。为了履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的义务,承包人在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由他造成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时,应自负其责。

  由于雇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0.3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与其他风险合并造成的任何上述的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该在工程师要求时或其范围内修补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若干种风险合并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任何上述决定都应考虑承包人和雇主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雇主的风险
  20.4雇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e)暴乱、骚动或混乱,但纯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人员由本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混乱除外;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和部分确因雇主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本工程设计不当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但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任何部分除外;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可能预见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任何一种自然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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