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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类别:合同]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578 次]

  工程和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21.1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不受限制的条件下,承包人应:
  (a)给本工程、连同用于工程内材料和设备进行保险,达到全部重置成本;
  (b)另加上述重置成本15%的附加费,或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可能规定的附加费用,以补偿包括业务费、工程任何部分拆除和运走及碎料清除费用在内的损失或损害修复的任何附加费用和其连带费用;
  (c)给承包人已经运到现场的承包人设备和其他物品保险,保险金额足以供其在现场的重置。

  保险范围
  第21.1款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该是承包人和雇主的联合名义保险,并应包括:
  (a)给雇主和承包人保险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或损坏,时间应从在现场开始施工起到给本工程或某一区段或基某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的交接证书之日止,以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在缺陷责任期间,对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由于某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及
  (ii)在承包人为履行第49和50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坏。

  对未能收回金额的责任
  21.3任何未保险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偿额,应该根据第20条对雇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雇主或承包人承担。

  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21.4在第21.1款中,保险公司不负责包括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引起的压力波。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包人应保障雇主免予承担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或索赔:

www.liushuye.com   (a)任何人员死亡或致伤;或
  (b)上述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损害是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并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所限定的情况属于例外。

  例外
  22.2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是:
  (a)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内或越过其间实施本工程或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或其他承包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或当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伤害或损坏负有部分责任时,公正而合理地按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不同程度的责任而确定的上述伤害或损坏的相应部分。

  由雇主赔偿
  22.3雇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第22.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中所规定的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方保险
  (包括雇主的财产)
  23.1在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雇主助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雇主联合名义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伤害,或任何人(非第24条所规定的)的死亡或致伤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险,但第22.2款中(a)(b)和(c)项所限定的情况例外最低保险额
  23.2上述保险至少是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金额。

  相互责任
  23.3保险单应包括相互责任条款,使该保险适用于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雇主。

  工人事故或致伤
  24.1雇主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补偿支付不负责任,除非事故或致伤是由于雇主、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雇主不承担除上述应由雇主负责以外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工人事故的保险
  24.2承包人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上述责任进行保险,并应对本工程中雇用的任何人员的全部期间持续地进行上述保险。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该分包人已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保险,使雇主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障,则本款前述的承包人的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人应要求上述分包人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保险的证明和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向雇主提供证明,证明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在开工之日后的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承包人向雇主提供这种证明和保险单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这种保险单必须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同意的总的保险条件相一致,承包人应与承保人一起负责使其根据雇主认可的保险条件所投的所有保险生效。

  完备的保险额
  25.2承包人应通知承保人有关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方面的改变,始终使保险额符合合同条件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时应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和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25.3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所需的任何保险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2款规定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交各项保险单,则在此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对上述各项投保且保持其生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金,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所付的上述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人收回上述费用。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25.4如果承包人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护另一方不受由于此类失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遵守法令、规章
  26.1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包括发出一切通知和支付所有费用,遵守下列规定:
  (a)国家或州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条例、或涉及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修补的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
  (b)产权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任何影响的公共团体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而且承包人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取得为了施工所需的任何规划、分区规划或其他类似的许可,并且应该根据第22.3款规定对承包人给以补偿。
  27.1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等,就雇主和承包人之间而言,应认为是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些物

www.liushuye.com 品,并且一旦发现这些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如果因执行这些指令使承包人的工期受到延误或引起费用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
  (a)按照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以延长工期;以及
  (b)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这部分费用款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呈送雇主一份副本。

  专利权
  28.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本工程所用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承包人的装备、材料或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与诉讼费用,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凡是因遵守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引起的这种违反例外。

  矿区使用费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

  对交通和相邻财产的干扰
  29.1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一切作业,在进行时均不应对下列方面有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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