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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类别:合同]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578 次]

  工程进度
  46.1在承包人没有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过慢,不能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工程师按照本条款发出的任何指令,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的任何作业,则有权要求工程师对此予以准许。如果承包人为了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而采取措施使雇主开支额外的监督费用,这笔费用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并由雇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
  47.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8条规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整个工程,或者(如果适用)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的期限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人必须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违约的损失赔偿金,而不作为罚款(该写明的金额应是承包人此种违约惟一应付的金额),自有关的竣工时间起到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交接证书写明的日期止,以每日或不足一日计算,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雇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能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拖期违约赔偿金减少
  47.2如果在整个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竣工期之前对本工程或区段的任一部分已经签发了交接证书,则对于这种交接证书写明的日期以后任何剩余部分的延误,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其拖期违约赔偿金应按比例减少,即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工程或区段具有的价值对整个本工程或(如适用)区段工程的价值的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拖期违约赔偿金的比率,而不应该影响该赔偿金的限额。

  交接证书
  48.1当整个工程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圆满地通过合同可能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事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关于本工程交接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该通知的21天之内,或者发给承包人一份交接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工程已实质上竣工的日期,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令,列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交接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工程师也应将在发出上述书面指令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可能出现的、对于工程实质上竣工有影响的任何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以上列明的各项工作和修补好指出的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之后,有权在21天之内得到交接证书。

  区段或部分工程的交接
  48.2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工程师就下述情况提出与上款类似的要求,而工程师应对下列各项颁发交接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对其规定有单独的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
  (b)已经竣工并使工程师满意和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c)在竣工之前雇主已经选择占用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这里所提的事先占用和使用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这种作为临时的措施还没有取得承包人同意)。

  部分工程实质上的竣工
  48.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基本上竣工,并且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最后检验,则工程师可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交接证书。而且一经发给此证书之后,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要求复原地表面
  48.4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的交接证书,不能认为是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交接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
  49.1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
  (a)工程师根据第48条证明的本工程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发给一份以上交接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该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凡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本工程”一词,其含义应作相应地理解。

  未完工程的完成和缺陷的修复
  49.2为了能在缺陷责任期终止时,或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在实际上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将本工程移交给雇主(合理磨损之处除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该:
  (a)对于在交接证书规定之日尚未完成的工程(如果有),尽快地予以完成;及
 

www.liushuye.com  (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按照工程师可能指出承包人要做的工作和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检查的结果,进行一切修正、重建及修补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缺陷修复的费用
  49.3如果工程师认为第49.2款(b)所指的全部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
  (a)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b)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失误;
  (c)承包人一方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地规定的任何义务。
  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4如果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执行上述指令,则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工作,并付给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根据合同应是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经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工程师决定,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雇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的、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将此事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的调查
  50.1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的任何时间,在本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人,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工程师指导下调查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合同项下承包人的责任,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如果根据合同,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缺损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变更、增加和取消
  变更
  51.1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而承包人则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上述工程(但被取消的工程是由雇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除外);
  (c)改变任何上述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方式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指令
  51.2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这样的变更。但是,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不是本条款项下发出的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规定,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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