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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汉文帝的罪己诏

[类别:组织管理]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773 次]

    在中国古代的帝制时期,针对政策失误、天灾人祸,皇帝往往要下罪己诏,以示自己对政治责任的承担。

    在中国古代的帝制时期,针对政策失误、天灾人祸,皇帝往往要下罪己诏,以示自己对政治责任的承担。这种做法是从汉文帝开始的,此后的帝王,一旦要下罪己诏,无不以文帝为楷模。文帝前元二年十一月,以日食为由下诏罪己,而且语气诚恳,情真意切,辅之以“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同时省减宫廷守卫部队,把多余的车驾马匹移交给驿站,由此开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汉文帝创立罪己诏这种方式,与他当皇帝的偶然性有极大关联。正常情况下,文帝是得不到帝位的,但由于吕氏专政弄得天怒人怨,一帮子元老重臣收拾了诸吕,迎接当时还是代王的文帝入京即位。文帝对是否接受这种“邀请”心怀疑虑,不但同手下讨论是否去长安,而且用占卜来决吉凶,走到高陵,还要先派个下属去打探情况,直到大臣们在渭桥献上天子玉玺,才算定下心来。但是,朝中没有亲信,大臣多有开国之功,文帝的皇帝做得十分小心谨慎,唯恐有半点差错,罪己诏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清人赵翼在观察汉代诏书的言辞后认为,汉代下诏罪己的皇帝都是“继体守文”之君,“不能有高、武英气,然皆小心谨微,故多蒙业而安。两汉之衰,但有庸主,而无暴君,亦家风使然也。”(《廿二史札记》)尽管汉朝不是文帝开创的,然而,这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家风,却是文帝树立的。由此可见,罪己诏的首要功能,是皇帝自己给自己设定行为边界。

    但反过来讲,只有统治权的来源具有正当性的皇帝,才可下罪己诏。汉文帝之所以敢于下诏罪己,是因为在平定吕氏之乱后,作为刘邦的儿子,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力正当性。正当性又可称为合法性,马克斯。韦伯对此有深刻的论证。汉文帝对帝位的焦虑,是出于对皇室内部争夺的担心而不是对自己有无资格的担心,恰恰相反,大臣们诛吕拥刘的行动,极大地增强了他的正当性。所以,当他的地位稳定下来后,下罪己诏,正好能够反映出他在谦卑后面的底气十足。从另一个角度看,凡是开国皇帝,哪怕是十分了得的英雄人物,往往不会下罪己诏。因为开国之初,前朝是否真的“气数已尽”,百姓是否“箪食壶浆”,尚在两可之中。开国君主拼命宣扬自己的正当性,正是其统治正当性尚未确立的写照。可见,罪己诏的功能,是彰显统治正当性,而不能从无到有创造出正当性。由此推论,别指望自己底气不足的领导人下罪己诏。

    在权力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皇帝下诏罪己,具有极大的积极效应。这种罪己诏,本质是一种责任担当的表示。明茨伯格的管理角色理论,把“挂名首长”列在首位。对于中国人来说,可能会感到不好理解。因为在中国人心目中,一般把挂名看作是不承担实际责任的一种方式。至今在管理活动中,一旦说某人是挂名的,就意味着他可以对此不负责任。然而,明茨伯格把挂名作为管理的第一角色,实质就是要告诉大家,挂名是责任的宣示。如果把挂名看作责任而不是看作“荣誉”,就能很好地理解明茨伯格的用意。弄清挂名的本质,对于落实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责任十分重要。起码要认识到,即便挂名是荣誉,那也是一种包含有同等责任的荣誉。

    罪己诏在具体的国家管理上,往往起着调整政策的功能。通常,这种政策调整涉及到执政方针的变化,哪怕方针依旧,也会有较为重要的政策内容变化。这种变化,以赢得臣下和民众对皇帝执政正当性的确认为宗旨。所以,在罪己诏中附带宣布的政策,多数包括求贤纳谏、赦免天下、赈济灾民、减免赋税徭役、省察冤狱、减省宫室用度等内容。所有的内容,不外乎争取官员集团对皇帝的认可和争取庶民百姓对政权的争持两大方面,而绝没有加大管制力度的措施。所以,罪己诏往往强调“罪在朕躬”、“朕之不德”,并由此表现出改变政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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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罪己诏在逻辑上是有漏洞的。汉代流行天人感应学说,下罪己诏往往同天象变化相关。问题在于,从西周开始,就有了“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说法。皇帝下诏自陈德不足以治天下,能不足以理民众,那么是不是就该换人了?所以,罪己诏有可能引发天命转移的论调。宣帝中兴以后,天命转移的说法就隐隐呈现。对皇帝来说,牢牢掌握统治权是第一位的。当天命绝对属于自己的时候,皇帝可以说“天下治乱,在予一人”(文帝语);而当天命有转移危险的时候,皇帝就开始说“朕之不德而股肱不良”(成帝语),把引发灾祸的责任转嫁到股肱大臣。尽管如此,也未能阻挡王莽由安汉公到假皇帝再到真皇帝的“受命”过程。所以,到东汉以后,皇帝再下罪己诏,承担责任的方式就基本定位在“策免三公”上。

    帝制时代已经远离我们而去,但罪己诏的治国功能依然值得今人思考。当今的企业治理完全可以放弃罪己诏这种方式,但它包含的内容依然存在。首先,领导人必须给自己设定行为边界,小心翼翼,有所敬畏,时刻警惕那种“无所畏惧”的自负。当追求天佑的同时,必须先承认天谴;如果天谴不存在,那么天佑也随之消失。其次,领导人必须承担责任,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孪生的。那种不能赋予责任的挂名,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对管理造成的危害往往会超出人们的善意①。再次,领导人要学会使用感召方式,以员工的心理认同来增进自己的影响力和正当性,而不是单一使用权力。最后,今天已经不再是帝制时代,民意已经无须转化为天意才可发挥作用,所以,问责部属通常不能增进自己的正当性,只有获得民意支持才可保持权力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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