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是年终的时候对员工所进行的考核,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防范年终考核误区的技巧,年终考核可以检测员工这一年来的工作效率,通过考核,让我们意识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哪些不足 ,下面小编就简单的介绍下这篇内容。
又是一年岁末之际,随着年底收尾和总结工作陆续展开,各个企业纷纷忙碌起来。老板们忙于统计公司一年的业绩增长,经理人们忙于工作汇报和业绩考核,员工们则翘首企盼通过考核,拿到一份年终奖……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在员工管理尤其是薪资变动时,日趋感觉捉襟见肘,趋于被动。为了打破这种被动的局面,企业纷纷引入各种奖励和提升机制,其中尤以绩效考核的引入最为典型,运用也较为广泛,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部分难题亟待破冰。
绩效考核的认识误区
虽然绩效考核能帮助企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调动员工积极性,但是从我国许多企业的现行内部制度来看,还是存在着一些理解误区:
误区一:工作不胜任可以末位淘汰
我国的公司制度创建至今,不少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写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并作为绩效考核体系的一种制度方法沿用至今,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员工降薪、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由“末位淘汰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也就更需要对《劳动合同法》视野下“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一探究竟。
【案例】2009年7月,王某进入中兴通讯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为3840元。公司通过网上公示将规章制度告知王某。其中《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每半年绩效考核一次,结果分为S、A、C(C1和C2)三个等级,等级的分布比例分别为20%、70%、10%。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共一年半的时间中,王某曾进行过一次调岗,但三次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遂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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