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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类别:经营管理] [更新:05-02 11:28:29] [浏览:6208 次]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提要: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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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新品种引进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抗菌药物或现有抗菌药物的新剂型。

  2.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是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品种。

  3.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

  4.对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首先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审查符合遴选条件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

  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

  2.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

  3.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抗菌药物;

  4.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淘汰的程序

  1.对我院目前在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淘汰或者更换意见。抗菌药物淘汰或者更换意见首先报药学部门,经审查符合淘汰或者更换标准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经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淘汰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2.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因此在抗菌药物品种满员的情况下,临床科室在提交引进抗菌药物新品种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对另一种在用抗菌药物的淘汰或者更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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