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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去黑:走出不正当管理的“黑海”

[类别:企业文化] [更新:05-02 11:31:56] [浏览:6872 次]

在重庆打黑中,涉黑团伙包括“黑老大”在受审时几乎都不承认涉黑。也许在他们看来,即使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正当,按照潜规则也属“正常”。这种涉黑的不正当管理,是与“红海”、“蓝海”相对的“黑海”。涉黑团伙的折戟沉沙告诉我们,通过不正当管理强行将“红海”变成“蓝海”的“黑海战略”固然可以使企业迅速坐大,却随时会陷入不归路。

  黑社会性质在不正当管理中“练就”

  与在政局动荡和战乱中黑社会的公然对抗不同,我国涉黑团伙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黑社会性质”往往是在合法的企业组织中练就的。“黑老大”未必是“满脸横肉”的恶像,其中不乏风风光光的企业家,他们对外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马甲”,对内颇重视管理,只不过那是在通过不正当管理培育黑恶势力的“根”。

  浏览一下重庆打黑中涉黑团伙“黑老大”的名单,那几乎是清一色的昔日企业家: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黎强、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伦、万贯财务公司负责人陈坤志……在一个个耀眼头衔背后所蕴含的财富故事里,他们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往往可以指鹿为马。而且,他们还努力把这种强势地位扩展到企业边界之外,以空手套白狼的本领实施跨越式扩张。他们无暇顾及第n项修炼,难以形成什么核心竞争力。只不过他们对垄断经济学无师自通,即使是小范围的垄断,也是他们追求的市场目标。他们所进入的领域最初都是竞争激烈的“红海”,经过他们的运作,硬生生将市场人为分割成“蓝海”,于是在事实上形成了充满血腥的“黑海”。

  “黑海”之黑,即有不正当、不道德之意,“黑心棉”、“黑钱”、“黑店”、“黑心”、“黑手”、“黑信”、“黑哨”等“黑道”的铸成,在管理领域表现为不正当管理。如果说管理者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需要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那么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则是“名正言顺”的,并不排除引进最“先进”的管理理念,例如强调“没有任何借口”的执行力之类。管理者可以利用自己在企业中的强势地位,“名正言顺”的实施激励,“顺理成章”地保证“黑海”战略的落地。无论监管部门推出什么样的政策,他们都可以用内部管理的名义左右逢源,只不过是在不正当的利用自己拥有的管理权,实施的是不正当管理罢了。一般的不正当管理虽然没有直接危害社会,但是已经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劣币驱除良币”的袍哥圈子。

  当然,不正当管理中“黑社会性质”的练就有一个过程: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间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不正当管理往往带有资本“原罪”的性质。企业家在拓荒中掘“第一桶金”,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社会甚至可以容忍草莽英雄的“粗放”管理;上个世纪90年代到上个世纪末为第二阶段,不正当管理开始在企业边界之外结盟或者酝酿势力范围。这是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时期,当秩序和规范的守护者有人进行权力寻租时,管理者必须拿出很多精力和资源摆平各种规范的阻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赎买”;本世纪以来为第三阶段,不正当管理中的“黑社会性质”可谓图穷匕首见。当结构调整、科学发展等关键词出现频率倍增时,企业不进行科技创新就难以为继,一般的不正当管理已难以解决问题,涉黑团伙便不惜公然以身试法。

  不正当管理难以将“黑海”洗白

  涉黑团伙的“黑老大”不承认涉黑有一个重要的理由:经营管理虽然违法,那是潜规则使然,不正当管理普遍存在。这固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然而不正当管理难以将“黑海”洗白。空手套白狼的幸运者白手起家后如果能够改弦更张,也不失为识时务者。但是如果对商中有黑不以为然,进入商黑互养的怪圈,从商到黑的异化必然会受到历史的惩罚。

  应当承认,早期的民营企业在双轨制的夹缝中草创,在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内部管理也难以规范。适者生存,就连国有企业也不得不放下身段适应民营企业的“灵活”竞争,实施不正当管理也许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当不正当管理用科学管理的时髦理论加以包装时,就不能将责任归之于管理的大环境、小环境了。善于投机的幸运者将企业做到相当规模之后,或许是为了寻求内心的平衡,或许是为了掩盖不正当管理,开始注意慈善事业,关注公益,不吝于捐款捐物和赞助。但是这依然无法将不正当管理的“黑海”洗白,因为这时候的不正当管理是蓄意而为,甚至走向了“国际化”。比如重庆的汽摩产业刚起步时,他们的竞争利器就是杀价,早期是本地企业互相杀,后来杀到越南,杀到东南亚,杀到美洲。相互杀价红了眼,商业中的暴力当然是精心策划的结果。

  市场形势的变化有时会向企业家提出新的问题,管理正当与否或许没有现成的答案,应当允许管理实践的尝试和探索。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就不再是什么开拓进取。对黑手党的一项研究发现,其势力迅速蔓延原因之一,是善于寻找地域管理的空白进行空间转移。“黑海”战略虽然不能在空间上实行割据,却刻意打政策擦边球,去钻法律的空子,有组织的进行非法活动。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在他所开办的夜总会中放高利贷,放贷收账自成体系,可以把“客户”软禁在办公室近一个月。其地下钱庄业务延伸至境外赌场,多次组织大批重庆老板到澳门赌钱,通过向赌博的企业家们“放水”后进行盘削,并以赌博为手段对他们进行敲诈。这时候的不正当管理就不再仅仅是不规范的问题。

  商业贿赂、权钱交易在企业内部表现为组织意志,作为不正当管理可以“正常”进行。但是反过来不能以企业内部的不正当管理证明在社会上合法,以合法经营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黑海”难掩血腥。与国有企业的“穷庙富方丈”相比,民营企业除了努力借用公权力牟利外,更重视通过对内部员工的控制加大对外非法经营的力度。且不说直接雇凶肇事,许多内部管理措施都是在教唆或者诱导他人以非法活动获取利益:在没有任何劳动保障的情况下,以分成式工资进行利益驱动,构筑“提成”金字塔进行层层盘削,进行各种“忽悠”术的严格培训,以自我承诺的方式进行体罚……压力层层传递,将同质化竞争的市场风险转嫁到一线员工,直至制造群体事件向政府施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即使戴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红顶子,以舆论操纵影响政府决策,“黑海”的厚黑逾行逾远。

  请为朗朗乾坤坚持正当管理

  有识之士指出,商业涉黑并非重庆地区最严重,或许这也是“黑老大”不承认涉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正当管理在业界并非个别。2009年年底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初期,企业普遍存在责任管理落后于责任实践的问题。这足以使企业管理者自省,为规范市场的朗朗乾坤坚持正当管理。

  正当管理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管理,是对不正当管理的校正,它虽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却以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为基础。正当管理是对社会责任道义的确信,即在法律制裁尚不能及情况下的自我约束;正当管理是堂堂正正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在企业内部决不以权势压人;正当管理并不拒绝使用竞争策略即所谓的“术”,但决不以“术”害“道”。市场竞争激烈、复杂、纷繁,企业家在遵守法律、道德的同时,许多情况下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运用着智谋,商业谈判中的辩证机智几乎无所不在。人们只有善于识破来自对方的形形色色的诡辩形式或韬略智谋,才能保证自己免受损失。正因为如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是正果,不能以“术”落井下石而“失道”,更不能以暴力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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