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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09:34] [浏览:6479 次]

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提要: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新闻处置预案。迅速成立新闻处置机构,统一领导新闻处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预案


  检验检疫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积极作用,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有效性,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受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X局)党组领导,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X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指导X检验检疫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 X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宣传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

  第五条 X检验检疫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检验检疫重要工作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宣传稿件、对X局重要活动的报道以及X局主要领导重要活动报道。

  (四)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五)组织或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检验检疫工作;

  (六)组织对涉检验检疫舆情的搜集、分析、研判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各分支局新闻宣传工作;

  (八)组织汇编、制作反映X检验检疫工作的影像、图片和文字等宣传品。

  第六条 X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工作业务范围的新闻宣传稿件的收集、采编、撰稿等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接受X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

  第七条 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并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以及检验检疫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X局办公室通报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动态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宣传检验检疫工作,丰富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检验检疫良好形象。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纳入X局绩效管理。由考核责任部门按《X检验检疫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新闻宣传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各分支局要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建立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通讯员队伍,为新闻宣传工作提供必备条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予以必要保障,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X局系统内刊物新闻宣传应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文责自负。未经批准不得转载境外媒体文章,不得直接采用国际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消息。

  第三章 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X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完善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预案。

  新闻发布工作包括新闻信息采集、发布策划、发布实施、舆情反馈等方面。新闻发布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新闻公报及新闻发言人发布电视讲话、书面发布新闻、检验检疫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

  第十三条 X局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受X局领导委托,就X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参加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媒体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邀请。

  第十五条 X局新闻发布的文字稿件及有关背景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重要、敏感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新闻口径须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问题和涉质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口径,须报X局主要领导批准。

  X局各部门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事项,应提前与办公室协商,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局新闻发言人由该局主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担任。

  分支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支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应将发布会情况报X局办公室。

  涉及重大、敏感的工作内容和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须报X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消息;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X局或分支局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消息。

  第四章 新闻媒体采访协调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及记者对X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协调,由X局办公室统一协调。

  X检验检疫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包括声像、图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资料。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对日常检验检疫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办公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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