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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险办法(五)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8:29] [浏览:6923 次]

公司员工保险办法(五)提要: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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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保险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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