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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辞退辞职制度(十二)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18:29] [浏览:6235 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制度(十二)提要: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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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制度(十二)

  一、定义

  1、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 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者,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以欺诈、虚假等手段,欺骗公司并被查实的。

  (2)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找不到或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

  (4)参加岗位适应性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

  3、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二、内容:

  辞职申请审批或辞退员工报告审批、工作移交、部门离职结算、财务结算、工资结算。员工自动离职,部门主管和部门考勤员需在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5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办理其离职手续。

  三、审批程序:

  1、辞职:员工填写《辞职审批表》,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一级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工作移交。

  2、辞退:部门主管提出建议并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申报告单》,经上级主管核实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拟辞退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工作移交。

  四、 工作移交:

  五、财务结算

  员工凭《离职手续移交表》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事项,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手续移交表》上签署意见。

  、工资结算

  在工作移交及财务结算完毕后,员工持审批后的《离职手续移交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结算。

  七、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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