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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0:12] [浏览:6483 次]

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提要: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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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员工聘用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42号文件《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深化**区中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编职工、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和聘用合同工。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人员聘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明确聘用的岗位、人数和应聘条件;根据**区人事部门的要求,需参加统一招考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其他的由医院自主招聘。

  2、由医院自主招聘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笔试及科室试用半个月,产生候聘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3、拟聘人选参加健康体检,合格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聘用。

  4、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签订。新招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医院因工作需要,而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给予30天留岗考虑时间,逾期仍不签聘用合同的,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要求辞职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第九条  对因业务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医院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员工,按终止聘用合同处理。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和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医院成立待聘、解聘专项管理小组,由工会、人事、妇委、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员工的待聘、解聘、复聘的建议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待聘员工: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符合《**区中医院奖惩办法》条款而受待聘处分者;

  2、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

  3、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医生负责制后或其它原因科室不再聘用,也未被其它科室聘用,医院安排其它工作岗位,但不愿意接受的;

  4、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由专家委员会评议确定);

  5、两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合格者;

  6、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8、因体制改革,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等原因,需要减员而本人拒绝安排其它工作的。

  9、无正当理由而不报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违反法纪,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待聘员工在待聘期内应按医院安排参加有关的学习和工作,也可申请离岗培训,费用自理。同时要求每月向管理小组递交思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有科主任同意试聘的,作为试聘员工。试聘期一般为3月,试聘期满后,科主任不同意聘用的仍作为待聘员工。

  第十六条  对于待聘期限内有突出表现可以提前复聘(但不少于期限的1/2)复聘需所在科室提出,管理小组鉴定,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突出表现主要有被病人多次提名表扬、有突出事迹等。

  第十七条  待聘员工在待聘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奖金),试聘员工在试聘期间效益工资(奖金)减半发给,其它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聘、待聘、离岗培训的时间大于6个月延迟晋升一年。

  第十九条  一年内待聘时间超过6个月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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