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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仲裁管辖权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16:45] [浏览:6599 次]

因仲裁管辖权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提要: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个案子涉及的地区确实比较多,张某家住南京市,与北京市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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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仲裁管辖权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简介

  1998年,在北京登记注册的某公司在南京、广州等城市分别设立了办事处。其中,南京办事处首先成立。当时,公司录用了几名南京籍员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张某被聘为南京办事处副主任。后来,由于张某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某公司北京总部的赏识。

  当两年劳动合同期满时,张某被公司经理召到北京总部,告知由于他这两年出色的表现,公司决定提升他为广州办事处主任。当然,同时要免去他在南京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另外,他的工资中由总部每月从北京寄给他。张某表示同意,人力资源部经理便在张某那份劳动合同中写上了"工作岗位:广州办事处主任"几个字。张某在广州工作期间,与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些劳动纠纷。经与公司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气之下回到南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

  公司得知此事后,派律师前往南京,向当地所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异议,声称该公司在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北京市的所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律师以劳动合同向仲裁员证明了这一事实后,接着主张:"不论南京市还是广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都无管辖权,此争议只能由北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律师提示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个案子涉及的地区确实比较多,张某家住南京市,与北京市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仲裁地是北京市。而张某最后工作地点却在广州市┅┅究竟哪个地区的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有管辖权?此案涉及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一般是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但是有几种管辖的情况:

  (1)《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职工当事人提出申诉。

  (2)根据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复函》(劳部发[1994]42号)规定,中国公民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如果履行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受这种情况企业所在地在国(境)外,无法由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为保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管辖方面采取由中国境内的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原则。

  (3)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劳动者工资关系与履行合同的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按照方便劳动者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受理,也可以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应适用于劳部发[1995]209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在同一省(市)的,可以www.liushuye.com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由于本案张某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北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地是北京市,所以北京市、广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虽然张某是南京市人,但争议发生时,其与南京办事处已没有任何关系,故南京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没有管辖权。因此张某可以到北京市或广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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